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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美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德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美硕建材有限公司(下称美硕公司),徐德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美硕建材有限公司(下称美硕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桥北路1号华侨广场22楼。被执行人徐德彬,男,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美硕公司与徐德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浦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

一、被告徐德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美硕公司60435.20元。

二、驳回原告美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9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美硕公司负担280元,被告徐德彬负担684元(此款原告美硕公司已预付,被告徐德彬在给付上述款项时u,一并给付原告美硕公司)。因被执行人徐德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美硕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徐德彬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亦无工商及国土信息,本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东风牌厢式货车一辆。但因为找不到车的具体位置,所以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德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2522.2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46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东风牌厢式货车一辆。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德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46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商终字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明龙

代理

审判员  邢啸天

代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