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1074号罪犯伍新军。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31日作出(2013)汕澄法刑一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新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汕中法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伍新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由
审判员刘远辉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陈伟浩、黎永平组成合议庭,由
书记员张玉凤担任记录,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爱东、廖楷瓒;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钟优、吴晓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伍新军到庭受审;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伍新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湖南省衡阳市司法局出具了同意对该罪犯在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伍新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衡阳市集兵镇青岭村委会同意接收罪犯伍新军入社区矫正改造。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伍新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远辉
审判员 陈伟浩
审判员 黎永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