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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2219号

韩金林与赵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金林,赵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民初2219号原告韩金林,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生,住长葛市。被告赵晓东,男,汉族,1990年12月10日生,住长葛市。

原告韩金林因与被告赵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

审判员王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4月12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我借款1万元,并口头承诺利息为2分,使用期限为1个月。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无奈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做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条今日借金林10000元(壹万元正)赵晓东2016.4.12日”。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还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该笔借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既不到庭应诉,又不答辩,由此引起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己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金林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