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703号原告史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旭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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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丽诉冯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703号原告史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旭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