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民初3703号

史丽诉冯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史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703号原告史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旭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