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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4409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魏腾达、游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魏腾达,游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4409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92664301。代表人刘健,该分行行长。

被

申请人:魏腾达。

被

申请人:游洁,系魏腾达妻子。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魏腾达、游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89936.9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腾达、游洁银行存款1189936.9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孙建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赵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