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东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集贤县佳集农药化肥经销处。被执行人杨延臣,男,33岁。被执行人孙永库,男,42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5月0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佳木斯东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集贤县佳集农药化肥经销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延臣、孙永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4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君
审判员 吴佩秋
审判员 肖铁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源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