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3849号
申请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北街80号。
负责人:蔡晓梅,行长。
被
申请人:德阳旌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南路二段77号南侧。
法定代表人:曾道华,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南路二段318号B区综合楼208号。
法定代表人:江秉贵,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德阳华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成华,执行董事。申请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诉被申请人德阳旌枫商贸有限公司、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华顺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旌枫商贸有限公司、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华顺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45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阳旌枫商贸有限公司、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阳华顺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450万元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军
代理
审判员 彭诗文
人民陪审员 蒋 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