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终39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付小林,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杨念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刚,区长。委托代理人张菲麟,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副主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上诉人付小林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行初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付小林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巴南府发〔2013〕113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鱼洞街道天明村村集体及1、10、11、12、15、16、17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违法,以及撤销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复〔2016〕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此,付小林以个人名义就集体土地被征收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付小林的起诉并无不当。付小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永铭
代理
审判员 王 乐
代理
审判员 张蓉峡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其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