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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1253号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1253号原告秦某某,女,藏族,生于1990年11月15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13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以证据不足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元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