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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611号

陈光翠与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光翠,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611号

申请执行人:陈光翠,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惠,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光翠与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曼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