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2085号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作炳,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徐玲玲,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作炳、被告徐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 理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