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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2085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李作炳、徐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李作炳,徐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2085号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作炳,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徐玲玲,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作炳、被告徐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 理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