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刑初70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贩卖毒品于同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6)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仕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硚口区汉西一路南国西汇售楼部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重0.6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重0.1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男青年张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016年5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其位于本市硚口区汉西一路南国大武汉家装小区2栋16楼24号房的家中,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重1.8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重0.7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其同学赵某及赵某的朋友万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与此同时,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房间内另行查获重0.74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重6.25克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和重1.5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技术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张某、赵某、万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毒品入库登记单、辨认笔录、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至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沈信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