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594号罪犯雷尚玮,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畲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尚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尚玮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累计获达标分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尚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