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994号罪犯肖良益,农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1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579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肖良益犯抢劫、寻衅滋事、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于2007年6月15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7月3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年7月17日经本院减刑1年3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0日至2025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良益在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的考核周期获改造劳动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考核周期获改造劳动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良益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羽
审判员 杨晓春
审判员 张春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令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