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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恢1123号

闫振与李慎军、山东浩泽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振,李慎军,山东浩泽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1123号

申请执行人:闫振。

被执行人:李慎军。

被执行人:山东浩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银领国际小区1号楼1单元301。法定代表人吴征远,职务:总经理本案执行的闫振申请执行李慎军、山东浩泽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昌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