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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执218号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天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丁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天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艳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天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泉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丁艳,种植户。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天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丁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天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本院执行。本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5930元,执行费1489元,总计107419元(本案应执行标的107419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7419元)。经本法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执2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延彦

审判员  于文和

审判员  包建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天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