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722号
原告:太仓鑫源铸造材料厂。
负责人:钟辉云,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苏高,公司职员。
被告:无锡阿路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富。
原告太仓鑫源铸造材料厂与被告无锡阿路米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一致,原告太仓鑫源铸造材料厂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鑫源铸造材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原告太仓鑫源铸造材料厂负担。
审 判 员 张永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衍举
书 记 员 沈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