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656号原告渝中区国平水产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文化街33号二层201号。负责人任国平,该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文杰,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东升,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任刚,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涪陵琼香餐饮服务部业主,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渝中区国平水产经营部与被告程东升、任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渝中区国平水产经营部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渝中区国平水产经营部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渝中区国平水产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渝中区国平水产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何凌云
人民陪审员 殷 珍
人民陪审员 梁庶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