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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3171号之一

赵云飞、任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云飞,任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3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云飞,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任琳,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台路商初字第518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任琳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5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用38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任琳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于学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卢梦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