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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民监6号

张华枝与锡盟太仆寺旗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华枝,锡盟太仆寺旗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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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监6号原审原告张华枝,女,1971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锡市。原审被告锡盟太仆寺旗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市农管局馨缘小区B区东路口。法定代表人林建民,职务,经理。原审原告张华枝与原审被告锡盟太仆寺旗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锡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发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孟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