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1082-1号原告左燕,女,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告王军祥,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燕诉被告王军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军祥在银行帐户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案外人梅雨轩自愿以其位于黄石港区交通路129-21号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港字第××号)为原告左燕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承担如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错误,愿以上述财产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本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梅雨轩位于黄石港区交通路129-21号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港字第××号);
二、冻结被告王军祥在银行帐户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 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帆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