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11执343号

信阳市顺发钢模板有限责任公司、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信阳市顺发钢模板有限责任公司,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市顺发钢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信阳市顺发钢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金钱一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2民终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租金81000元及违约金、利息20200元,案件受理费4360元,执行费1424元,上述款项共计1069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有存款,为了使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9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红星

审 判 员  刘晓明

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连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