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6129号
原告:李立福。
被告:屠云喜。李立福诉屠云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李立福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立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垚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乔蕴琪 微信公众号“”
李立福与屠云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6129号
原告:李立福。
被告:屠云喜。李立福诉屠云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李立福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立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垚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乔蕴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