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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6129号

李立福与屠云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立福,屠云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6129号

原告:李立福。

被告:屠云喜。李立福诉屠云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李立福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立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垚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乔蕴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