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4刑初89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春刚,无职业。2009年3月2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30日因吸毒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2月3日因转刑拘,予以解除拘留。2016年2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春刚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丽坤、郑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春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郭春刚采用自制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将宋某停放在路北区光明南里211楼西侧的东风牌LZ6341BQBE小型普通客车盗走。经古冶区物价局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000元。2016年1月4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郭春刚采用自制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将徐某停放在古冶区林西新林道繁兴花苑四期底商驰海渔具店南侧的东风牌LZ6461AQFE面包车盗走。经唐山市古冶区物价局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5000元。上述两辆被盗车辆,已追缴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春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被盗车辆照片;证人张某、王某的证言材料;被害人宋某、徐某的陈述材料;丰南区分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古冶分局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一及照片;现场勘验情况说明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告知笔录;郭春刚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丰南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情况说明及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郭春刚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春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春刚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春刚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春刚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春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郝明红
审 判 员 胡 琪
代理
审判员 王景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