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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玉与被执行人鲍立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玉,鲍立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77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玉。被执行人鲍立凯。申请执行人李金玉与被执行人鲍立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鲍立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柳秀山

代理

审判员  张 宁

代理

审判员  李文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凤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