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77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玉。被执行人鲍立凯。申请执行人李金玉与被执行人鲍立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鲍立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柳秀山
代理
审判员 张 宁
代理
审判员 李文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凤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