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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308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向前、向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向前,向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308号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负责人:孙永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向前,男,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向楷(曾用名向磊),男,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向前、向楷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向前、向楷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荣鸿

审判员  张晓阳

审判员  刘海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