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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第2417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鑫鹏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鑫鹏通讯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第241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雷军。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鑫鹏通讯店,住所:惠州市惠阳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唐金贞,实际经营者唐金狮。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鑫鹏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赖素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璐

代理

审判员  蒋海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芳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