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字第789号
申请执行人:际华(天津)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纬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彭长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泰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花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区6号楼1门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光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际华(天津)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泰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44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向勤
代理
审判员 田宝坤
代理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