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0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华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东路45号。法定代表人张玲,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方。
上诉人张家港市华美塑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德方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港市华美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家港市华美塑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港市华美塑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家港市华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立
代理
审判员 沈莉菁
代理
审判员 孙楚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