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财保31号申请人王跃寿。被申请人彭某。被申请人蒋相中。担保人钱生华,女,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林城镇桥南村北家湾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305221985********。
申请人王跃寿与被申请人彭某、蒋相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彭某、蒋相中所有的相当人民币价值2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钱生华所有的浙E×××××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蒋相中所有的浙E×××××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钱生华所有的浙E×××××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严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