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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4民初681号

马广锋与兰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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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424��初681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农民,住泾源县泾河小区。被告兰某,男,回族,居民,住宁夏泾源县百泉街公路段家属院。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秦军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16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出售手机一部价值3600元,被告书写欠条一张,承诺5月30日支付欠款,但被告不守信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欠款。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兰某支付原告欠款3600元,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利息。原告为证明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被告兰某书写的欠条1张,证明欠款情况。本院为查明本案情况,调取以下证据:1、被告兰某身份证明,证明被告基本情况;2、录音一份,证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兰某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情况。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质证,原告认为录音证据中有兰某的声音,被告兰某身份证明准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原告陈述一致,该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出售手机一部价值3600元,被告书写欠条一张,承诺5月30日支付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逾期拒绝支付欠款。

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出卖人价款。被告作为买受人,已经承诺付款数额和时间,但不按约定支付价款,违反了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使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明确承诺付款数额和时间,原告没有提出异议,付款时间确定为被告承诺时间。本案逾期付款损失起算点应当从被告承诺的付款时间计算。被告应当支付价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兰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某欠款3600元,并从2016年6月1日至判决确定之日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军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永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