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2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中山社区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向诗友,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熊俊发,重庆市万州区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统一征地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赖精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朝兰,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勇,重庆市万州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兰申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连洁,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中山社区第六村民小组(简称中山社区第六村民小组)因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行终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山社区第六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2007年11月6日和2009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分别给付申请人因修建大滩口水库征地的补偿费,但该补偿费在计算人均耕地面积时未减除退耕还林面积导致土地补偿费用数额计算错误,该计算错误并非属于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请求依法再审。重庆市万州区统一征地办公室答辩称,1、本案所涉征地补偿行为分别发生在2007年11月6日以及2009年4月26日,中山社区第六村民小组对两次补偿金额均盖章确认并领取全部补偿款项,其于2015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2、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金额与人均耕地面积无关,只与年产值有关,申请人请求补偿差额于法无据,且本案中被申请人实际支付补偿金额大于应该支付的补偿金额,请求驳回中山社区第六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中山社区第六村民小组认为被申请人在组织实施大滩口水库移民征地补偿过程中计算其人均耕地面积错误,导致被申请人确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数额错误,请求纠正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并补偿土地补偿安置费差额。申请人的诉求是对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的被征收土地每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予以安置补偿所发生争议。因此,二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中山社区第六村民小组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中山社区第六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中山社区第六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邬继荣
代理
审判员 王 乐
代理
审判员 张蓉峡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