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民初5520号

李艳霞与王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艳霞,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520号原告李艳霞,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斌,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李艳霞与被告王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艳霞负担。

审判员 张 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贺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