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2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老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7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公刑诉[2016]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9日12时37分许,被告人姚磊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沿荣成市南山路由南北行,行至长途汽车站东道路处,与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横过公路的刘某相撞,致刘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25日死亡。被告人姚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姚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项已清结。
被告人姚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交通肇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姚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保护公共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孙爱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 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