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357号
原告:刘英杰,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刘建文,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
原告刘英杰与被告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英杰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杰��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宁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