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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1357号

刘英杰与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英杰,刘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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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357号

原告:刘英杰,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刘建文,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

原告刘英杰与被告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英杰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杰��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宁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