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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139号

杨福生与肖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02执213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福生与被执行人肖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福生申请将被执行人肖志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肖志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肖志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