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104号原告何顺进,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陈俊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静宏,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瑞团,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广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许瑞团。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顺进与许瑞团、深圳市广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经本院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而未在规定的��限内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20元,减半收取为2510元,由原告何顺进承担。
审 判 员 梁 俊 辉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贝贝(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