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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刑初830号

夏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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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83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于2016年6月13日1时许,在本市武昌区积玉桥康乐里小区居委会旁,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10颗红色片剂毒品卖给吴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收缴上述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9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和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罚金已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 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