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3民初5789号

申小霞与李小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小霞,李小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5789号原告申小霞,女,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被告李小玉,女,汉族,1986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申小霞诉被告李小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小霞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小霞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小霞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世明

人民陪审员  范 雯

人民陪审员  黄晓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