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5789号原告申小霞,女,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被告李小玉,女,汉族,1986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申小霞诉被告李小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小霞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小霞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小霞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世明
人民陪审员 范 雯
人民陪审员 黄晓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