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2民初3448号
原告:崔××。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升,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一×。
原告崔××与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二×。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又没有培养好感情,且双方性格差异致使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后原告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12月24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民一初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2015年8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2015年11月6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感情未见好转,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一×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结婚多年,还是有感情的,且儿子张二×已34岁尚未成家。被告对原告一往情深,将收入全都给原告,脏活、累活都不让原告干。被告没有家庭暴力,没有异性朋友,顾家,没有对不起原告的地方。双方一起过过苦日子,现在生活好了,没有理由离婚。被告曾经是犯过错误,吵架把原告轰走,但是被告已经承认错误,并找双方的亲戚说情,被告希望双方珍惜生命,珍惜生活。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对此问题原告认为双方分居已四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认为双方年岁已高,对原告疼爱有加,虽曾犯过错误,但现在已经积极悔改,希望原告考虑孩子尚未成家的问题不提离婚的要求。原告在此以前曾三次起诉离婚(最早于1990年在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现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且在此期间双方未能重归于好。双方自2012年4月至今已分居四年多时间,足以说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照顾,彼此忠诚,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且年事已高,但双方婚姻的感情破裂是不争的事实,对于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请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所强调的孩子未婚,双方离婚会对孩子造成更加不好的影响,因此不愿离婚。婚姻是两个平等个体间的身份关系纽带,父母是否保持婚姻关系与孩子是否可以成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原、被告之子是否婚配不应也不能成为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阻碍。原告的诉请中没有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表示不要求分割财产,本院仅对双方财产情况进行了核实,但不做分割处理。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崔××与被告张一×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焕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