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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723号

卢海猛与龚双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海猛,龚双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卢海猛,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龚双锦,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海猛与被执行人龚双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龚双锦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龚双锦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龚双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卢海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龚双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亦未提出异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龚双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卢海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7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卢海猛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彦伟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