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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8150号

原告闫海霞与被告邓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海霞,邓书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150号原告闫海霞,女,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德胜西路***号。委托代理人刘锦山,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书兰,女,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玉丰镇玉环路***号。

原告闫海霞与被告邓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闫海霞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田 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铭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