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150号原告闫海霞,女,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德胜西路***号。委托代理人刘锦山,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书兰,女,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玉丰镇玉环路***号。
原告闫海霞与被告邓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闫海霞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田 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铭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