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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特24号

谷某甲与尚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5民特24号申请人谷某甲。监护人谷永河。申请人谷某甲要求宣告尚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谷某甲父亲谷某乙于2010年12月14日因车祸身亡,其母亲尚某于2011年4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谷某甲和祖父谷永河、祖母孙学荣生活,被申请人尚某下落不明已达两年,请求宣告其失踪。经查,尚某,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号。尚某原户籍地在原阳县黄寨村,因与原阳县路寨乡路东村的董帅帅结婚,于2015年5月29日将户籍迁至原阳县路寨乡路东村,尚某还于2016年5月9日产下一女董莹莹。

本院认为:申请人谷某甲申请宣告尚某失踪,但尚某现有明确住址和家庭成员,并未失踪,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谷某甲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卢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