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5民特24号申请人谷某甲。监护人谷永河。申请人谷某甲要求宣告尚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谷某甲父亲谷某乙于2010年12月14日因车祸身亡,其母亲尚某于2011年4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谷某甲和祖父谷永河、祖母孙学荣生活,被申请人尚某下落不明已达两年,请求宣告其失踪。经查,尚某,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号。尚某原户籍地在原阳县黄寨村,因与原阳县路寨乡路东村的董帅帅结婚,于2015年5月29日将户籍迁至原阳县路寨乡路东村,尚某还于2016年5月9日产下一女董莹莹。
本院认为:申请人谷某甲申请宣告尚某失踪,但尚某现有明确住址和家庭成员,并未失踪,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谷某甲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卢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