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2民特3号

朱双荣与陈姝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朱双荣,陈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特3号申请人朱双荣,女,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陈姝,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人朱双荣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姝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朱双荣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陈姝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申请人朱双荣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双荣撤回申请。

审判员  汤莉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