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特3号申请人朱双荣,女,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陈姝,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人朱双荣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姝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朱双荣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陈姝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申请人朱双荣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双荣撤回申请。
审判员 汤莉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