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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752号

侯买生与苏四毛、张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买生,苏四毛,张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752号原告侯买生。被告苏四毛。被告张开。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买生与被告苏四毛、张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买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买生负担。代

审判员  滕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