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752号原告侯买生。被告苏四毛。被告张开。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买生与被告苏四毛、张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买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买生负担。代
审判员 滕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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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买生与苏四毛、张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752号原告侯买生。被告苏四毛。被告张开。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买生与被告苏四毛、张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买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买生负担。代
审判员 滕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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