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915号原告陆山,男。被告赵旭光,男。被告邱桂花,女。本院审理原告陆山与被告赵旭光、邱桂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过慎重思考,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权丰
审判员 何广玉
审判员 张树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