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8民初1915号

陆山与被告赵旭光、邱桂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陆山,赵旭光,邱桂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915号原告陆山,男。被告赵旭光,男。被告邱桂花,女。本院审理原告陆山与被告赵旭光、邱桂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过慎重思考,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权丰

审判员  何广玉

审判员  张树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