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5315号原告傅兴学,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志成,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原告傅兴学诉被告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傅兴学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傅兴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兴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傅兴学负担。审判���刘光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庞春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