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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322号

陈波与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波,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陈波,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街***号*层*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尹志慧,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波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安金属结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外民二初字第1450-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查封了陈波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滨路4号中北春城三期55栋1单元26层2号(产权证号:11010496**)的房产一处,现本院做出的(2015)外民二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生效的判决已确定被执行人负有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因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正确,故对已查封的担保人财产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波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滨路4号中北春城三期55栋1单元26层2号(产权证号:11010496**)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宏    伟

审判员 张弘野

代理

审判员张世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