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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182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杨福辉、吴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杨福辉,吴晓燕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8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85788128-1。代表人苏龙锋,行长。被执行人杨福辉,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吴晓燕,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2015年5月21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福辉、吴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福辉、吴晓燕应支付欠款本金88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导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同时,被执行人杨福辉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B4-3幢38号的房产由本院(2015)龙新执字第436号案件中进行拍卖,但未能成交;被执行人吴晓燕的财产现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在处置,本案已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工商、国土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18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冬 伟

审判员 谢   安

审判员 张 福 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珊(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