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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9231号

曹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231号原告曹某。被告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