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231号原告曹某。被告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曹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231号原告曹某。被告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